根据《关于加强中央财*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1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财*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号),为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稳定外出务工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
二、补助标准
每人不超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凭收入证明每年最多可享受一次。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与企业签订3个月以上的有效合同及3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合同和工资流水证明的可以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3个月以上工资收入证明;
3.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即本人在云龙县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到户口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申报。
云龙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诺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漕涧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功果桥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白石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长新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苗尾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检槽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团结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关坪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宝丰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民建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云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云龙县乡村振兴局
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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