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景某某,男,汉族,
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初中文化,铲车司机,户籍地清涧县XXX镇XXX村X村X号,住所地XX县XXXX斋。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年9月26日以()陕08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景某某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年7月22日以()陕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景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殁年23岁)于年8月1日结婚。年初,景某某外出打工期间与雒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8月,景某某为达到与雒某某共同生活的目的,向已怀孕数月的刘某甲提出离婚并要求刘某甲引产,遭到刘某甲拒绝及双方家长反对。同年11月11日,景某某化名“张卓”用虚拟手机卡注册